國民黨不當黨產 大孝大樓/興隆國宅 - 借名標購國宅、買後出租收益 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追徵7.8億元

 


大孝大樓地點

大孝大樓原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102號(南海段一小段84地號,第三種住宅區),緊鄰中正紀念堂正後方。原為15樓層建物但現已拆除,目前改建其他大樓中。僅此一棟絕無例外的國宅大樓

事實上,大孝大樓原屬鄰近新隆國宅社區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原本應該是賣給民眾的國宅。再者,大樓興建過程中,台北市政府曾經詢問各機關是否有意願承購辦公空間,警察局、傷殘服務中心等曾表達購買意願,但沒有下文。然而,1983年間國民黨中央青工會去函台北市國宅處張天泰處長,表示其所屬黃河雜誌社有意願申購二層,之後更進一步表示中央黨部有意全部價購!根據當時規定,興建完工後的大孝大樓原則上應標售,亦即不能限定購買對象與金額,由一單位按標售底價統一價購使用不符合國宅條例規定。最後市政府內部簽辦意見記載:「為該大樓特定環境之需要,公告標售時應限制投標資格(限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之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以免將來管理發生困擾」。針對此辦理意見,秘書長馬鎮方批示如擬速辦,市長楊金欉同意。

根據本會深入調查,自政府興建國宅起,至今只有大孝大樓是整棟而且限定資格出售,亦即,大孝大樓是專門設計只給特定人承買的國宅大樓。未取得使用執照就辦理公開標售

1985年1月9日,台北市國宅處開始辦理大孝大樓案的公告招標作業,可是,這時候該大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簡言之,大孝大樓在還沒取得使用執照時就辦理出售。當時國宅處李德進處長表示:「本案大樓消防用材未經中央認定…若予標售,則得標者必須裝潢隔間,更影響其請照;為期早日出售,請先來案簽報市長,以做日後領照之依據」。嗣後,本建物至1985年10月22日才正式取得使用執照。為符合承購資格用民眾服務社的名義購買

1985年1月25日,大孝大樓出售案開標,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以近乎底價的金額4億3,400萬元得標。中華民眾服務社取得房地所有權後,還出租給教育部等機關收取租金。1989年7月25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表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是以該社名義標購大孝大樓,中央委員會已辦法人登記,故擬將土地移轉登記為該會名下。

國民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後,2002年8月21日賣予黨營事業光華投資(價金13億元),幾經轉手,原大孝大樓已拆除,土地現由元大集團興建大樓中。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追徵7.8億元

根據上述調查事實,2019年5月14日黨產會認定國民黨借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標購的大孝大樓及坐落基地是不當取得財產,並向該黨追徵7億8275萬8715元。



2018 大孝大樓聽證 徐世榮:屬不當黨產

行政院黨產會今舉行「大孝大樓追徵案」聽證會,釐清國民黨過去所持坐落台北市愛國東路的大孝大樓及其座落土地,是否為不當取得黨產。與會學者專家、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主張,國民黨前所擁有大孝大樓建物及座落土地屬不當取得財產,民眾服務社取得大孝大樓形式上雖為「標售」,本質上依舊是以底價來予以「出售」,俗話所說「掛羊頭、賣狗肉」,這宗「標售」案顯然違法。

徐世榮也主張,除了應依「黨產條例」追徵價額之外,對大孝大樓自1989年8月1日迄1991年12月31日所得租金收入,也應一併追徵。

徐世榮指出,所謂標售應屬公開標售,若無特殊之理由,鮮少有特別之限制,或是縱然有特別之限制,也應有合法或合理之規定與解釋。然而本案刻意採「限制投標資格及付款辦法與使用規定」,對限制條件又無合法或合理之解釋,顯然已背離一般所謂的公開標售,實際上則是採「按標售底價『出售』予同一單位整體使用」。

徐世榮並以台北市政府國宅處73年簽文為證,指出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原先之計畫為「由一單位按標售底價統一價購使用」、「擬按底價出售」,但受到法規之限制,仍須以公告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形式上理由為「因面對中正紀念堂,地理位置較為特殊,為兼顧管理及使用品質之單純化」、「特定環境之需要」,實質上則是採取「公告標售時限制投標資格及付款辦法與使用規定」,由此來排除其他可能的競爭者。

徐世榮指出,後來事實也顯示,投標者僅只有民眾服務社,而其得標價格(4億3400萬元)幾乎也就等同於標售底價(4億3170萬元),二者差價竟然僅為230萬元,「這個真厲害!」如果沒有掌權者事前刻意運作及相關訊息的釋出,應不可能有這樣的結果。

徐世榮也指出,國民住宅政策原本就是要彌補都市居民住宅上的需求,然而本案卻是以與立法意旨毫無相關的理由,如「因面對中正紀念堂,地理位置較為特殊,為兼顧管理及使用品質之單純化」、及「為該大樓特定環境之需要」,來排除「國民住宅條例」的立法意旨。

徐世榮並批,本案當時出現搶購潮,民眾的中簽率是低於0.005,但卻看見台北市政府國宅處以標售底價低價出售大孝大樓土地與建築物予唯一的買者民眾服務社,兩相比較,機率為0.005:1,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讓人感慨萬千,由此也可印證過往長久主政的國民黨不僅未照顧一般市民的住宅需求,當有極少數國住釋出時,國民黨竟然還要違法強行搶奪,其心中根本就沒有居住人權及實質正義理念。



相關介紹影片:

黨產會|黨產追追追 第3集 國宅變黨產的大孝大樓




2019/05 認定大孝大樓為不當黨產追徵7.8億元

本會於今(14)日召開第65次委員會議,決議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法令等悖於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臺北巿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102號大樓(下稱「大孝大樓」)及其坐落土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億8,275萬8,715元。

根據臺北市政府國宅處於民國66年擬定之「臺北市古亭區新隆里都市更新國宅興建計畫」,除興建國宅大樓外,另有興建辦公大樓15層1棟,即本案之「大孝大樓」。依計畫書規定本案應屬國民住宅之商業服務設施,建設完成後應依成本擬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民國74年,臺北市政府卻於該大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際,逕行限定投標資格為「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之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且以整棟大樓辦理出售給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下稱「民眾服務總社」)。於78年至83年間,民眾服務總社再以買賣為由,申請將大孝大樓之建物及坐落土地所有權陸續登記給「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後再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至於民眾服務總社對於有無取得買賣價金等事,皆未正面答覆,後續民眾服務總社也向內政部函告此交易實為借名標購。惟上開不動產產權中國國民黨已於91年以13億元出售給該黨黨營事業光華投資公司,再於93年間以14億5千萬元出售給瑞昇第一公司。

經查國民住宅條例是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若由同一單位按標售底價統一價購使用,顯與此條例之立法意旨相違,根據本會深入調查,自政府開始興建國宅迄今,除大孝大樓外,從無整棟限定資格出售之案例。再者,在該大樓興建期間,各機關及原拆遷之優先承購單位曾表達有意申購,且按當時簽呈所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古亭區公所、海南同鄉會及工務局建管處等皆有登記需求坪數,至少達18層樓,已超過該大樓總樓層數。甚且大孝大樓標售時,底價為4億餘元,一般非營利社團,如何能有足夠資金負擔高額價款,縱使是投標之民眾服務總社,非但沒有標購所需之資金,更無標購整棟大樓之需求,標購後更將辦公廳舍轉租給如教育部、前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收取租金獲利。

尤有甚者,當時中國國民黨尚未登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並不符合該大樓及其坐落土地標案之投標資格,卻借用民眾服務總社名義投標,依法所投標單應為「無效」,而臺北市政府國宅處、內政部卻未依法處置,甚且任由該黨完成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於法有違。此與當時臺北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均由中國國民黨執政、該黨享有執政優勢地位有關,進而使其取得大孝大樓及其持分土地,而享有此一不當取得財產之利益,實有違民主政治及實質法治國原則。綜上所述,本會認定該黨取得大孝大樓及其持分土地,核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惟相關產權幾經轉手後,原大孝大樓已遭拆除另為建案,故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為追徵處分,依法應就該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追徵價額之計算,依法以移轉時之價格為準,並應扣除該次交易繳納國庫之增值稅款等。依上開相關規定本件處分(黨產處字第108002號處分)就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大孝大樓及其持分土地,共追徵7億8,275萬8,715元。


2021/11 大孝大樓被認不當黨產追徵7.8億 國民黨提告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原址位於愛國東路的大孝大樓,是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須追徵7.8億餘元。另外,中投與欣裕台公司也被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兩公司約156億元資產須收歸國有。但國民黨都不服提告,將研議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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